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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4日,武汉晚报以《网吧叫板“实名上网”败诉》为题,用“叫板”二字把网吧依法维权定位为“挑衅滋事”,其意很明白:网吧、你好大胆!竟敢叫板挑战警方、你找死!其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那么舆论监督究竟监督谁?
《条例》23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很明确、查询不是检查。查询权仅只是一种行政辅助权,而不是行政管理权,行政相对人可以配合但无服从义务,况且公安机关必须是依法查询,那就是在网吧内如发生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公机关法定管辖范围: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相关事由时才能依法查询;无任何事由、公安机关都可随意进入任何企业实施所谓检查,企业的权利和企业经营者的权利又将如何得到保障?必竟我们还不是一个警管国家。针对近年来,行政机关愈演愈烈的滥用行政权利和公权私用的现象,党和国家出台了很多新法规、新举措来规范和约束行政权利,以保护企业、企业经营者和公民的权利不被侵犯;例如,国务院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各地根据《纲要》制定的地方条例,如《湖北省企业负担监督条例》、《武汉市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都严格要求执法部门必须依法行政。
让人痛心的是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分局治安大队借办案经费紧张等借口,多年来利用《条例》年年查罚网吧,谋取部门利益(部门背后仍然是个人),稍有不从便要你停业,甚至用治安大队的名义替网吧向电信、网通申请断网。治安大队并不是独立行政机关(法人)并不具备对外执法的行政主体,可盖它大队印章的文书却能号令电信部门和网通、至使我网吧断网月余。特别是该分局认为,只要警察是穿着警服、不出示任何证件就可以实施检查,也就是说“警服代证”(庭审上所说)。警方代理人更是在法庭上大呼:“对你们就是要强制!我们不管你们、不是无政府了!”其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利的蔑视就可想而知了!因为,在她的眼里公安就是政府、公安就是法院,警察就是法!
因此一审判我败诉也就不奇怪了(它只不过是传承着中国千百年来“官官相护”的文明),武汉晚报以《网吧叫板“实名上网”败诉》为题,编造“暗查”的故事也就更不奇怪了!何况这篇报道的通讯员,就是本案的审判长胡鲸文和主审法官黄幼超。他们把网吧企业依法维权求助司法救济的行为,贬为“叫板”,可见他们对公民的依法维权是嗤之以鼻的,只是可惜该判决给这个先进法院脸上蒙羞了。当然,也许他们迫于权势和某种利益的需要枉法判决也是情有可原的。我仍然相信公道自在人心也相信现在是法行天下,因此我会一步一步打下去!虽然我是个老人但我决不会退缩,在此我深深感谢关心此案和支持我的广大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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